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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行政许可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1.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2.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3.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4.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5.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6.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标识号审核
  7.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8.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9.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10.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和跨地区经营审核
  11.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核
  12.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12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经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2. 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4.验收合格;5.核发许可证;6.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1.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2.配备足够的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3.设备和安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向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3.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4.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6.有合格的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有关证明材料;3.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批准文件;4.涉外公寓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5.外资企业中境外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 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7.《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市国家安全行政部门审查;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4.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5.验收合格;6.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四、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4. 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验收合格;5.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五、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 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条件为: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2.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中: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许可程序: 1.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六、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标识号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许可条件: 1.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2.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1)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2)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3)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申请材料: 1.管理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2.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 ; 3.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 ;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2.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3.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4.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5.核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七、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 一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节目经营许可证(有线)》: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节目经营许可证(有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要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1.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申请材料:

( 一 )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节目经营许可证》(有线)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7.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二)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节目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5.资金保障及来源;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许可程序: 1.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经市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八、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和省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85701857

九、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许可程序: 1.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十、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

(二)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 筹备计划。

(三)变更台名、台标、呼号

1.申请书(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理由);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以及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化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化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的理由; 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运营规划);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6.筹备计划。

(六)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广播影视集团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3.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七)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1. 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合办广播电视或栏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资源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合作合同。

许可程序: 1.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市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十一、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核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取得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取得 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 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许可程序:

(一)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1.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二)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1.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十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核

许可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许可条件: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 1. 境内 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可以申请设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2.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 申请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 《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在事先取得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后,可以制作电视剧。 1.持有《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 3集/部)的,可申请《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办理《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不超过 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申请材料:

(一)申请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 4. 主管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 申请 《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甲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 2. 《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甲种)》申领表 ; 3. 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 4. 最近两年持《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电视 剧发行 许可证》复印件 。

(三) 申请 《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 2. 《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 复印件)或电视台、 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核发许可证;5.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其中《电视 剧制作 许可证(甲种)》许可程序: 1.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市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4.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701857

对以上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 督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 85702345

单位地址: 青岛市宁夏路 200号

网 址: www.qingdaom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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